古代房中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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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性自由度较大的三大具体表现

2018-04-24 09:19来源:这样爱

  1.未婚者私结情好

  从总的看来,唐代的婚姻缔结主要还是媒妁婚,要遵从父母之命。但是,未婚男女私结情好的事较多,这表现出唐代人对爱情和性追求的勇敢和大胆,对封建礼教的反抗,对人性自由发展的向往。

  从史书和当时的许多文学作品中都可以见到,唐代民间妇女自由恋爱、自由结合的事是比较常见的。“娼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头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这些诗歌都写出了劳动妇女自由的爱情生活。她们长年在外劳动,与男性交往较多,礼教观念淡薄,感情自然纯朴奔放,所以自由恋爱的事较多。

  至于一些中上层的女子,这类事也不少,而且社会并不过分谴责。例如,大历中才女晁采与邻生文茂时常以诗通情,并乘机欢合,晁母得知,叹曰:“才子佳人,自应有此。”于是为他们完婚。女子与情人私奔之事也时有发生,如台州女子肖惟香与进士王玄宴相恋,私奔琅琊,住在旅舍中。唐代的许多传奇小说都描写了这一类男女追求爱情、自由结合的故事。后世广为流传的《西厢记》出自唐代的《莺莺传》,莺莺和张生私通,实际上这个故事的结局也并不像后世所改成的有情人终成眷属,而是莺莺另嫁,张生另娶,后来两人还有诗赋往来。从《莺莺传》中还可以看出,当时人们对此并不以为怪,只是说张生太忍情了些,而且作为佳话韵事传颂不已。由此可见,唐人对子女婚前贞操并不十分计较,失身而又另嫁也视为常事。遍览唐人传奇、笔记,闺阁少女或女仙、女鬼“自荐枕席”的事俯拾皆是,这正是社会现实的真实反映。

  当然,也决不能认为唐人都提倡婚前性行为,只是对此看法不苛而已。有些文人、学者对婚前“失贞”还是有所谴责、有所劝诫的。例如诗人李商隐曾批评当时的世风说:“女笄上车,夫人不保其贞污”,意思是新娘子不一定是处女。白居易还有《井底引银篇》的长诗专写小家女“淫奔”的事:

  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

  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

  ……暗合双鬟逐君去。

  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

  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苹蘩。

  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

  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

  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

  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

  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李商隐的诗是对世风不满,白居易的诗是为了警诫世人,但从另一方面也可看到,当时私合、私奔的事是不少的。

  至于当时男女爱情的基础,当然不可能像现代那样要求志同道合,而还是脱离不了“郎才女貌”的模式。女子爱慕的对象往往是风流才子,男子爱慕的对象往往是绝代佳人。“我悦子容艳,子倾我文章”,“小娘子爱才,鄙夫重色”这就是典型的唐代男女的恋爱观。#p#副标题#e#

  2.已婚者另有情人

  在唐代,不仅婚前性行为发生较多,而且婚外性行为也发生较多,不仅如第一节所述的宫廷生活如此,而且民间也是如此。

  例如,贞元中,文士李章武寄宿于华州一市民家,与房主的儿媳相爱交欢并且生死不渝。贵族姬妾达奚盈盈私藏少年男子于房中,官府寻人,她便教给情人告诉官府此处人物、食品等情况如何,使唐玄宗误以为是藏在虢国夫人之家。后来,玄宗戏问此事,虢国夫人并不否认,只是大笑而已。维扬大商人之妻孟氏在家中吟诗,一少年入门而言:浮生如寄,年少几何,岂如偷顷刻之欢。于是孟氏就和他私合。长山赵玉之女一日独游林薮,见一锦衣军官十分英武,便说:我若得此夫,死亦无恨。军官说:暂为夫可乎?赵氏说:暂为夫亦怀君恩。于是二人在林中欢合而别。

  以上都是唐人笔记中的故事,反映了大量的现实生活。在唐人笔下,不仅前代后妃、美人、西子、王平等纷纷化鬼作仙与今人同衾共枕,就连织女也丢下牛郎,夜夜到人间与情人私会。情人问她怎么敢丢下牛郎独自下凡,织女却说:关他何事?况且河汉隔绝,他也不会知道,就是知道了,也不用担忧。这些事虽属子虚,但都反映出唐人的一种性开放观念,唐人对婚外性行为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反而当作风流韵事。

  当时的社会风气,对妻子的贞节要求不那么严格,对婢妾就更无所谓了。当然,如果婢妾与人私通,主人发现后也会大发雷霆,严格惩罚,但这可能主要是由于自己的尊严被侵犯了,而婢妾的贞操还是次要的。如《隋唐佳话》中载一隋时的故事说:

  李德林为内史令,与杨素共执隋政。素功臣豪侈,后房妇女,锦衣玉食千人。德林子百药夜入妻室,则其宠妾所召也。素俱执于庭,将斩之。百药年未二十,仪神隽秀,素意惜之,曰:“闻汝善为文,可作诗自叙,称吾意当免汝死。”后解缚授以纸笔,立就,素览之欣然,以妾与之,并资从数十万。

  这似乎是一段怜才惜才的佳话,不过,如果诱其宠妾者不是与杨素共执隋政的李德林之子,也许早就人头落地了。诱其宠妾触犯了杨素的尊严,不得不斩,但又以令百药“作诗自叙”的办法“下台阶”,并获美名,这还是聪明之举。婢妾自然也要为主人守贞,这只不过是对私有财物独享使用权、保护权的意思,而作为“物”,终究是可以给人的。可见,对婢妾们的贞操也并不那么重视。#p#副标题#e#

  3.离婚与再嫁不难

  封建礼教对于女子离婚与再嫁是作了许多严酷限制的,社会对离婚与再嫁的态度也反映出社会的开明程度、婚姻自由度和性自由度。唐朝仍是封建社会、男权社会,在婚姻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上仍旧是以男子为中心。唐律中也有“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见本书第三章第四节),尽管有一定限制,但男子出妻还是很容易的,出妻的事很多。例如,严灌夫妻慎氏因十余年无子被休弃。李回秀的母亲出身微贱,其妻喝斥奴婢,母亲听了不高兴,李就休弃了妻子。

  白居易的判文中也记载了不少出妻之案:有因为父母不爱而出妻的,有因三年无子而出妻的,有因妻子在婆婆而前喝斥狗而出妻的,也有因为妻子织布不合样式而出妻的。当然,最常见的还是男子喜新厌旧、富贵而易妻这种封建王朝普遍具有的现象。例如许敬宗在拥立武则天为后时就说过:“田舍儿剩种得十斛麦,尚欲换旧妇”这样的话。

  以上都是男权社会的普遍现象。可是唐代的特点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休妻现象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的事也时有发生。例如唐太宗时刘寂妻夏侯氏因父亲失明,便自请离婚,奉养老父。秀才杨志坚嗜学而家贫,妻子不耐贫苦,去官府要求离婚改嫁。杨志坚以诗送之曰:“平生志业在琴诗,头上如今有二丝。渔父尚知溪谷暗,山妻不信出身迟。荆钗任意撩新鬓,鸾镜从此画别眉。今日便同行路客,相逢即是下山时。”

  当时州官颜真卿处理此案,把这个女人批判了一通,云:杨志坚素为儒学,遍览‘九经’,篇咏之间,风骚可摭。愚妻睹其未遇,遂有离心。王欢之廪既虚,岂遵黄卷;朱叟之妻必去,宁见锦衣。污辱乡间,败伤风俗,若无褒贬,侥倖甚多。

  最后,虽然判决离婚,任其改嫁,但责杖刑二十;同时对杨志坚“赠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据说,由于颜真卿这一判,风俗大正,此地再无弃夫之人。可见,当时期夫之事原本不少。

  唐末还有一位李将军之女,由于战乱离散,不得不嫁给一名小将为妻。后来她找到了亲属,便对丈夫说:“丧乱之中,女弱不能自济,幸蒙提挈,以至如此。失身之事,非不幸也。人各有偶,难为偕老,请自此辞。”全不把“贞节”、失身当一回事。

  女子离婚或丧夫后再嫁,也是唐代的普遍风气,不受社会舆论谴责。据《新唐书·公主传》载,整个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多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三人。这说明当时的朝廷对此是不以为怪的。

  此风不仅存在于朝廷帝王之家,而且存在于官僚、贵族以至于平民之家。即使是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宰相宋璟之子娶了寡妇薛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给刺史王琰,后来王犯罪,严还救了他。韦济之妻李氏夫死以后,主动投奔王缙,王纳为妻室。就是一代大儒韩愈,女儿先嫁其门人李汉,离婚后又嫁樊仲懿,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女儿再嫁。

  历史上这方面的记载颇多,例如《西阳杂俎》云:……忽闻船上哭泣声,皓潜窥之,见一少妇,缟素甚美,与简老相慰,其夕简老忽至皓处,问君婚未,某有表妹嫁于某甲,甲卒无子,今无所归,可事君子,皓拜谢之,即夕其表妹归皓。

  这样以极简单的手续,使旷夫怨女两得其所,这实在是一件好事、美事。

  在那个时代,有些夫妻矛盾解决的方法似乎也比较文明。唐代有个叫南楚材的文人,旅游外地,准备另觅新欢,找了个借口说不能再回家了。妻子薛媛善于诗画,她了解丈夫的感情变化与企图,就对镜绘下自己的容貌,又写了一首委婉缠绵的诗寄给南楚材。诗云:

  欲下丹青笔,先拮宝镜寒。

  已经颜索寞,渐觉鬓凋残。

  泪眼描将易,愁肠写出难。

  恐君浑忘却,时展画图看。

  南楚材看后,非常惭愧,就返回家中,矢志和薛白头偕老。薛媛对丈夫的变心,没有一味指责与詈骂,而是用夫妻之情来感化他,教育启发他,这是比较理智、策略与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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