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2 15:58来源:这样爱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对个人的生理、心理造成很大伤害,也会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因为家暴具有隐蔽性、私密性等特点,因此存在着许多认知误区。那么,家暴的原因有哪些?有几种类型?又该如何应对家暴?怎样摆脱伤害?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首先反家暴的法律规定是《婚姻法》中的规定,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另外,针对家庭暴力在我国的严峻形势,应运而生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其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并不以达到什么伤情程度或者造成何种精神痛苦程度为标志,而是有一定的构成要件,只要达成构成要件,就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种:
第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过失的行为导致夫妻另一方伤害不构成家庭暴力。
第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违法行为。这里指的是客观的行为,前面第一点是主观故意,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保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造成了损害后果。这里注意两点:一是若这种暴力行为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是不构成家庭暴力;而是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身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
第四、这种损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需要受害者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其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就是施暴者实施的暴力行为。
三、家庭暴力的收据收集
在离婚案件中,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且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那如何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呢?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的义务由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承担。现实生活中,因为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这里笔者建议采取如下保留证据的措施:
第一、发生家庭暴力,对方有殴打行为的,一定要及时报警,保留好报警回执。
第二、要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司法所等部门寻求帮助或者调解,若有作调解,则相关书面调解资料应保留好。
第三、如果在家庭暴力中受伤,不管严重与否,都要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资料。
第四、发生家庭暴力后可自行对现场及伤情进行拍照,保留好照片。
第五、可以进行录音、摄像等,并保留好原始的视听资料。
第六、诉讼时还可以申请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
为了更加充分的举证,我们最好收集多种形式的证据,不同证据之间能够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链,这样就能够充分的证明所需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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