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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人强制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2014-11-07 14:40来源:这样爱

   还以为古代女人都不会离婚,害怕名声不好,害怕会孤独终老。但是唐代的女人并不怕,唐代女人离婚是极为常见的,唐代也有自己离婚的例律。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三、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做成文书,由男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另外,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唐代离婚再嫁也是较为容易的。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然而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另外,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三嫁者甚多。仅以肃宗以前诸公主计,再嫁者23人,三嫁者4人。

  作为一个繁荣且开放的朝代确实是令人刮目相看,当时从现在来看离婚也并没有什么,难受就放手,不要委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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